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13日被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2月26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又名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7月4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0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2月26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伟、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虎小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在平舆县X乡X村委无故拦截被害人白XX的摩托三轮车要钱。
2、200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陈XX。
3、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无故到被害人刘XX家闹事。
4、2009年农历十月份,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无故推倒被害人刘XX、刘XX家的烟囱和墙头,并把墙头边的树砍倒。
5、2009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无故殴打平舆县城至高某店乡公交车上的售票员常XX。
6、2009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在平舆县X乡X村委刘某村殴打在此卖粉面的被害人秦XX,并将秦XX所卖粉面洒在地上,把秦XX的机动三轮车推到路边沟里。
7、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在平舆县X乡X村委南的路上拦被害人李XX的车让李XX买烟,并将李XX的车损坏。
8、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多次到位某平舆县X乡X村委旁被害人刘XX的小卖店闹事,而被告人多次欠被害人刘XX的钱不还。2010年1月21日,刘某甲和刘某乙再次到刘XX小卖店闹事,刘XX报警后二人被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1)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平舆县人民法院(1995)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了第二场、第三场、第五场、第六场、第八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的第一场、第四场、第七场滋事行为不予认可。
被告人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了第六场、第二场滋事行为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的第一场、第四场、第七场、第八场滋事行为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在平舆县X乡X村委无故拦截被害人白XX的摩托三轮车要钱。
2、200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陈XX。
3、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无故到被害人刘XX家闹事。
4、2009年农历十月份,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无故推倒被害人刘XX、刘XX家的烟囱和墙头,并把墙头边的树砍倒。
5、2009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无故殴打平舆县城至高某店乡公交车上的售票员常XX。
6、2009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在平舆县X乡X村委刘某村殴打在此卖粉面的被害人秦XX,并将秦XX所卖粉面洒在地上,把秦XX的机动三轮车推到路边沟里。
7、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在平舆县X乡X村委南的路上拦被害人李XX的车让李XX买烟,并将李XX的车损坏。
8、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多次到位某平舆县X乡X村委旁被害人刘XX的小卖店闹事,而被告人多次欠被害人刘XX的钱不还。2010年1月21日,刘某甲和刘某乙再次到刘XX小卖店闹事,刘XX报警后二人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2场、第3场、第5场、第6场、第8场犯罪行为予以认可。
2被告人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2场、第6场滋事行为予以认可。
3、被害人白XX陈述其于2009年9月份骑着三轮摩托车到高某店乡X村委刘XX经营的小卖部送月饼时被该村二被告索要钱之事实。
4、被害人陈XX陈述其于2009年10月8日下午在高某店乡X村委刘某村南,二被告人无故对其实施殴打之事实。
5、被害人刘XX陈述,2009年10月13日夜晚,刘某甲持刀到其家中闹事,引起村民围观,其持木棍追赶刘某甲并和刘某甲发生厮打后报警。
6、被害人刘XX陈述,刘某甲、刘某乙二人不仅于农历2009年10月8日下午将其家中的烟囱推倒,还于农历2009年10月28日将其儿子刘XX家中的墙头推倒,在将其家中的烟囱推到之前,还将其邻居刘某己家中的烟囱推倒。2009年10月13日夜晚,其在家中听到其儿媳家中传出大叫声,其便赶到其儿子家中,发现刘某甲光着上身,胳膊下夹着个刀在其儿子刘XX家中闹事,等其赶回自己家中拿了个铁锨再次赶到事发地点时,刘某甲已经跑了。
7、被害人常XX陈述,2009年12月20日,刘某甲乘坐其任售票员的公交车时,无故对其辱骂并实施殴打。
8、被害人秦XX陈述,2009年12月23日,其驾驶机动三轮车前往平舆县X乡X村委刘某村买粉面时,二被告人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其三轮车上的粉面撒在地上后,将其所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推到路边的小河沟内。
9、被害人李XX陈述,2010年1月7日下午,其驾驶面包车行走至高某店乡X村委刘某村南边的水泥路上时,刘某甲站在其车前阻止其通行,其下车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利三人向其索要一条帝豪烟,其不同意购买,三人就故意毁坏其驾驶的车辆,将其所驾驶的车辆保险杠跺坏,车门也跺的不能关闭。
10、被害人刘XX陈述,刘某甲和刘某乙多次到其所经营的小卖部闹事,欠其一千多元钱也不归还。2010年1月21日上午,二被告人再次到其小卖部内闹事,其无奈通过电话报了警。二被告人还多次找别人的事,其知道二被告人曾向白XX拦车要过钱、拦过他人的车后向车主要香烟、殴打公交车售票员、殴打在他们村卖粉面子的人。
11、证人刘某丙证实二被告人殴打被害人陈XX之事实,证人刘某丁、马某某证实在其听群众说二被告人殴打陈XX,并于次日见到被告人刘某乙后,对刘某乙进行了批评。
12、证人位某某、刘某戊证实刘某甲于2009年10月13日晚到被害人刘XX家中闹事的事实。
13、证人刘某己证实刘某乙把刘XX家的墙头推到之事实。
14、证人高某某、刘某庚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甲殴打被害人常XX的事实。
15、证人王某、马某某证实了二被告人将被害人秦XX殴打致伤后将被害人秦XX的粉面撒到地上,并将秦XX的机动三轮车推到路边沟内的事实。
16、证人刘某辛、刘某壬证实二被告人拦截被害人李XX的车辆后向李XX索要香烟并将李XX的车辆损坏的事实。
17、二被告人户籍证明。
18、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舆县公安局高某店乡派出所结案报告。
19、河南省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1)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平舆县人民法院(1995)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驻马某市监狱释放证明、河南省豫南监狱释放证明、平舆县高某店派出所证明。
20、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多次无故滋事,妨害社会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关于其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第一场、第四场、第七场滋事行为以及被告人刘某乙关于其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场、第四场、第七场、第八场滋事行为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1年3月5日止)。
被告人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刘某飞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