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琼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村X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2村X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略)。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永宗,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县长。
原审第三人澄迈县美亭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上诉人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村X组及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2村X组因其诉被上诉人澄迈县人民政府给原审第三人澄迈县美亭供销社颁发美亭国用(1994)字第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行初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村X组及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2村X组又以本案原审第三人澄迈县美亭供销社与其已调解好用地问题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村X组及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2村X组的申请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村X组及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2村X组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村X组及澄迈县X镇美亭工作站黄某村委会第12村X组共同负担
审判长钱冰
代理审判员陈建
代理审判员叶珊茹
二ОО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