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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生于1983年。因涉嫌诈骗,2009年12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以禹州市开元国际酒店策划部副总监的名义,编造假名宋凯东,多次骗取受害人高文举现金8200元以及NP-R467-x三星笔记本、明基x笔记本电脑各一台,经鉴定两台电脑价值共8600元,案发后两台电脑已追退受害人。被告人梁某某于2009年12月5日以给受害人李娟安排工作到开元酒店上班为名,骗取受害人李娟现金2500元。被告人梁某某所骗取的现金均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高文举、李娟及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虚构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振生

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齐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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