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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王某与尉某、俞某、尉某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被告尉某

被告俞某

被告尉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王某与被告尉某、俞某、尉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王某、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尉某、俞某、尉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某、王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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