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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枫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枫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枫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上海枫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0,8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上述款项应于2010年5月18日支付人民币40,000元,余款人民币40,800元于2010年5月28日支付完毕;

二、如上述款项被告上海枫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原告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可按起诉标的额11,020美元、人民币6,425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4.50元,由被告上海枫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11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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