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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白沙黎族自治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228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元),男,1959年10月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原为白沙黎族自治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司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庄润,海口宏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沙黎族自治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住所地:白沙黎族自治县X乡。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雪梅,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凯达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白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白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陈某东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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