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徐某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