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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捷登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捷登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福妹,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斌,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刚,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捷登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2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0年5月15日以前向原告上海捷登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0,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23元,由原告上海捷登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61.50元,被告陈某负担人民币1,161.50元;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谢徵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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