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X路X号X楼D座。
被告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23.50元。
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刘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