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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法正,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各异,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自2002年8月开始,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并要求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11月16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现已参加工作。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02年8月开始,夫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原、被告住所地的一栋两弄两层红砖结构楼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被告住所地湘乡市X镇X村第三组的一栋三弄两层红砖楼房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君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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