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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01.15.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一九號裁定
时间:2008-01-15  当事人:   法官:莊金昌   文号:96年度簡字第00419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419號

原告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

被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乙○○

訴訟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96年度簡字第

419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漏載「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第三庭法官莊金昌」,

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

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莊金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

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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