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某与李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

被告李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近几年来陆续向原告赊销饲料养猪,2009年4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饲料款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于2010年5月15日偿还了原告100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郭某某欠款3000元,于2012年2月28日前偿还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法院专递费100元,共计242元,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各自愿负担12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尧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