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费勿平,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收购原告的牲猪后,至2010年2月12日尚欠猪款x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x元,尚欠x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猪款x元。
被告辩称:欠款是实,要求分期偿还。
查明:被告贺某某收购原告罗某某的牲猪计人民币x元,被告支付了部分猪款。2010年2月12日,被告就所欠的猪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老罗某款肆万肆仟元整(x.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了猪款人民币x元,余欠人民币x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10年6月7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贺某某所欠原告罗某某猪款人民币x元,被告订定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在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如被告贺某某未在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猪款x元,则原告罗某某可以就本案全部诉讼标的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0元,被告贺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湘辉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龚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