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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某某、吴某某与被上诉人熊某乙、熊某丙、黄某丁、陈某某、李某某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宋家塘煤矿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何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福莲,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阶华,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公安局干警,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宋家塘煤矿干部,住(略),系熊某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宋家塘煤矿退休职工,住(略),系熊某乙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某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熊某乙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熊某乙岳母。

委托代理人张智铭,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文辉,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某、吴某某与被上诉人熊某乙、熊某丙、黄某丁、陈某某、李某某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何某某、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熊某乙、熊某丙、黄某丁、陈某某、李某某共同赔偿上诉人何某某、吴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此款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今后不得再因此纠纷发生矛盾;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吴某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俊辉

代理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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