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祥,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白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邵阳县X镇X街X号。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祥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某一次性赔偿上诉人郑某某因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原已支付的5000元除外),此款在协议签字后十日内付清;

二、上诉人郑某某放弃对被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某负担;

五、本协议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