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又称鹤壁市小星星双语幼儿园)。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鹤翔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甲,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原鹤壁市大河涧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X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以下简称鹤翔幼儿园)与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基建筑公司于2000年7月27日向鹤壁市郊区(后变更为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淇滨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鹤翔幼儿园给付工程款30万元,赔偿损失x元。鹤翔幼儿园反诉请求判令天基建筑公司将教学楼推倒重新按设计标准、质量标准建设,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0万元。淇滨区法院于2002年9月25日作出(2002)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鹤翔幼儿园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壁中院)于2004年7月14日作出(2003)鹤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淇滨区法院又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4)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鹤翔幼儿园与天基建筑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鹤壁中院于2006年6月17日作出(2005)鹤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鹤翔幼儿园提出再审申请,鹤壁中院于2007年6月2日作出(2007)鹤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鹤翔幼儿园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在鹤壁中院第X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翔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董某乙、李三宝,天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丙、任建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鹤壁中院(2007)鹤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5)鹤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淇滨区法院(2004)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鹤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5)鹤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4)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伍龙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赵建祖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