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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03.04.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0號裁定
时间:2008-03-04  当事人:   法官:許金釵   文号:97年度簡字第00020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020號

原告甲○○

被告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乙○○

上列原告因消防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臺內訴字

第(略)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載明當事人、訴之聲明

及訴訟標的等事項,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97年2月4日97年度簡字第2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2月1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許金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

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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