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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制皂厂、上海制皂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礼贤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商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制皂厂。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制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礼贤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商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205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标的近9,000万元人民币,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案件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租赁房屋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属原审法院辖区,且诉请标的金额并未超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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