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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尊诺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德合源电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6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尊诺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尊诺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街X村X路宏发科技工业园B区D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梅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德合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德合源公司),地址深圳市X乡X村第二工业区第二栋。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尊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合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尊诺公司送达了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尊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梅兴也签收了前述法律文书。但尊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本院多次通知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出不到庭的理由。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尊诺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出不到庭的理由,本案应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上诉案件按深圳市尊诺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尊诺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广海

审判员于小山

代理审判员欧修平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某

书记员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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