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诉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供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
审判长杨振宇
审判员虎伍豪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