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员工。
委托代理人包某,员工。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于2009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50元,由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毅
审判员邬海蓉
代理审判员成皿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