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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与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员工。

委托代理人包某,员工。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于2009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50元,由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毅

审判员邬海蓉

代理审判员成皿

书记员何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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