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学,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捷特亨达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瑶棋,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小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捷特亨达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以本案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96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云波
审判员钟可慰
代理审判员盛炯
书记员莫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