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叶某与上海鼎亚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鼎亚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叶某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鼎亚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叶某人民币4,5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海鼎亚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叶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丁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