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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XX诉被告重庆XX设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廖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XX3。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向家明,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设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投资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诉被告重庆XX设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廖XX负担(剩余部分65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人民陪审员陈刚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О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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