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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发塑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陆支行、上海同发汽配五金有限公司、上海万马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发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陆支行。

负责人单某某,行长。

原审被告上海同发汽配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审被告上海万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同发塑料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同发塑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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