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雪彦),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被告于2005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对其母子二人不管不问。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2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王某豪,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2005年9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音信。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射桥镇计生办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及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家庭和夫妻关系。但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因此,其子应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本案诉讼费用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男孩王某豪有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振宇
代理审判员李勇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虎伍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