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丙。
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朱某甲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9)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