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甲与祝某某、朱某乙、朱某丙、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丙。

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朱某甲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9)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