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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滕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苗某某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苗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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