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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王B、王C与王D、王E、王H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A。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B。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D。

原审被告王E(又名王某琴、王G)。

原审被告王H。

上诉人王A、王B、王C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诉,故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A、王B、王C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杜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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