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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杰、陈某某,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章琰,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张某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叶某自愿离婚;

二、叶某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张某与叶某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张某与叶某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寅

审判员张萱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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