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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上海梅龙镇酒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梅龙镇酒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俊,上海赵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上海梅龙镇酒家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梅龙镇酒家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该款已结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张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海梅龙镇酒家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晓华

审判员&x

代理审判员余宇

书记员郭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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