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雅园艺术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康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雅园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主要营业地在上海市X路某号静安古玩城大同古玩店某号尚尚斋,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工程地点在上海市青浦区X路某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杨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