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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园艺术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康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雅园艺术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康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雅园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主要营业地在上海市X路某号静安古玩城大同古玩店某号尚尚斋,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工程地点在上海市青浦区X路某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杨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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