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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林某某人身保险理赔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殷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小皓,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指定监护人黄某某(林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熊春景,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人身保险理赔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承晔

审判员高增军

代理审判员叶铭

书记员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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