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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某玻璃管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百家村民委员会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人民政府、上海国际汽车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盛某玻璃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嘉定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嘉定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嘉定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盛某玻璃管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民委员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晓菁

审判员承怡文

代理审判员左振康

书记员严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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