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汪积炯,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
上诉人陈某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2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62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壮春晖
审判员周菁
代理审判员陈某伟
书记员马颖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