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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曹某甲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汪积炯,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

上诉人陈某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2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62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壮春晖

审判员周菁

代理审判员陈某伟

书记员马颖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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