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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09年11月24日对上诉人金某与被上诉人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3页第2、3行和第11页第9行、第11、12行上的“上海市X路X弄某号X室房屋”均应为“上海市X路X弄某号X室房屋”。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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