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电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某某。
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负责人毛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电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9)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电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