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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星期七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市星期七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星期七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株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3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标的为1.049万的债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系租借的办公场地,现已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领取债权凭证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株洲市星期七网络服务有限公司1.049万的债权领取债权凭证。本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柳志军

审判员柳立雄

审判员吴晓斌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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