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X路。
被执行人株洲市神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XX、株洲市神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荷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由于非法定因素的影响,致使该案长期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请求将(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或交叉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案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案交叉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7日作出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德华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