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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康、张绍斌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被告人张玉康、张绍斌妨害公务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十页判决主文之后增加一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传华

代理审判员:刘会珍

人民陪审员:毛旭阳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学堂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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