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玉康、张绍斌妨害公务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十页判决主文之后增加一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传华
代理审判员:刘会珍
人民陪审员:毛旭阳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学堂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