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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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民管再终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系××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理、齐某某,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生命权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受理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由××法院判决处理,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管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和5月17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原告××儿子、××父亲××于2007年1月18日晚上在××跳舞时被被告人××用水果刀刺死。案发后,××铁路车站派出所侦破此案。2007年1月21日,在当地有关组织的协调下,××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由××垫付x元用于××火化安葬,死者亲属保证今后不再找××闹事,今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案后,按民事判决执行。然后,该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起诉到了××法院。××、××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死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40元(全部损失的80%,另20%由于被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被减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中止执行。2008年4月17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

原一审认为,本案原告××、××对被告××提起的生命权纠纷一案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各类民事案件及不属于铁路运输有关的铁道部直属工厂、工程局、勘察设计院、大专院校等地发生的案件,仍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由此,××认为本案由××法院审理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原二审认为,原审法院适用铁路运输法院筹建初期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4月23日颁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第二条(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从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目前主要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外案件。对各类民事案件及不属于铁路运输范围的铁道部直属工厂、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大专院校等地发生的案件,仍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如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由双方人民法院协商解决。)之规定,认为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是错误的。该通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之前颁布的,即使仍然有效,该条所指的“各类民事案件”显然应排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否则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悖,本案中,被上诉人既然已经选择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排除了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被告或近似同一被告再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同时,即使本案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有过错的主张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亦不能单独起诉上诉人,还必须依法将原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追加进来又作为本案的民事诉讼被告参加诉讼。如果本案允许被上诉人对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被告或者近似同一被告重复起诉,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势必造成地方基层法院改判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的混乱局面,严重违反我国的程序法。况且,本案由××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广铁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上诉人就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又以生命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情形,依法应按照申诉处理。因为对裁判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实质上是要求人民法院再审。因此,被上诉人只能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诉权。综上,原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受理此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人民法院(2008)××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按照申诉或申请再审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管辖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第二条“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从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目前主要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外案件”的规定,××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已中止执行。2008年4月17日,××、××以安全保障义务人疏于安全保障义务并导致其遭受损害为由,向案发地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是合法的,应予允许。因为不同的发生原因理应成就不同的诉因。原二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认定“属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情形”,解决的是诉权问题。裁定“本案按照申诉或申请再审处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管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维持××人民法院(2008)××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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