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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友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文伟,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09)攸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罗湘武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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