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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甲(又名陈某苟)与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吴某戊、龙某某、陈某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又名陈某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文盲,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文盲,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文盲,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文盲,住(略)。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址(略),现住(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某甲(又名陈某苟)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吴某戊、龙某某、陈某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甲(又名陈某苟),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吴某戊、龙某某、陈某己一致同意由茶陵县林业局林业调查测量队对各方当事人从2002年以来退耕还林面积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并按确认的各自承包面积和95元/亩的单价计算,扣除各自已领取的补偿款(陈某乙6735元、陈某丙x元、陈某丁和吴某戊共x元、龙某某x元、陈某己4939元)由各方进行结算支付。

二、上述结算款项从茶陵县林业部门应支付给陈某甲(又名陈某苟)等人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结算并支付(在领款后三日内支付)。各方对本案的山林承包和补助款结算了解完毕。

三、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吴某戊、龙某某、陈某己放弃本案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吴某戊、龙某某、陈某己自愿承担263元,由上诉人陈某甲(又名陈某苟)自愿承担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上诉人陈某甲(又名陈某苟)自愿承担366.5元,由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吴某戊、龙某某、陈某己承担365元。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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