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匡兆麟,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白石港X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46年月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进行反诉,上诉。
委托代理人梅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物部部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白石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沙坡房产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第三人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略),系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部部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略),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某因与被告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某根
审判员罗湘武
审判员曹阳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