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20岁,汉族,农民。
被告葛某某,女,22岁,汉族,农民。
原告廖某与被告葛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被告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诉称:2009年春,原告廖某、被告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16日,原告隐瞒年龄,原、被告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5月8日,二人举行结婚典礼,后被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葛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相识、登记结婚时间属实,但结婚证上被告的名称“葛某霞”不对,双方典礼的时间是2009年4月26日。被告回娘家生活,是因为原告将被告赶出了家门。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原告廖某、被告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16日,双方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汝南县民政局将被告的名字“葛某某”误写为“葛某霞”。原告廖某于X年X月X日出生,至今未达法定婚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卷证明,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原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依照该法第十条第(四)项关于“未至法定婚龄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判决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综上,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廖某与被告葛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本判决从判决宣告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上诉。
审判长朱杰
代理审判员叶宸
人民陪审员姜卫华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叶海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