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38岁。
被告张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禹丽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X号,但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五行家园B座X单元X室,应以其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属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为民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