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陆某诉被告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红军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某向其借款未归还,因借款时两被告是夫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两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7日,被告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到原告借30,000元,于6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还款。
另查明:两被告于198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陆某借款30,000元。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某、王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红军
审判员黄某华
代理审判员陆某兴
书记员陆某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