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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受张善镇的委托向朱某某追讨欠款人民币26万元后,纠集他人帮忙共同讨债。同年2月9日17时许,帮叶某债的几名男子找到朱某男友周某某,将周某本市杨浦区X路X号按摩店内带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附近的夏威夷酒楼一包房内。后被告人叶某某赶至夏威夷酒楼,与其他几名男子一起逼周某还欠款人民币5万元,直至朱某某接到周某电话于次日1时许送来人民币18,000元后,周某某才得以离开。

2010年3月26日,公安民警通过网上追逃在本市嘉定区X镇X路X号江桥旅馆内抓获被告人叶某某,经讯问,叶某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对被告人叶某某予以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张善镇委托被告人叶某某向朱某某讨债的授权委托书,经被害人周某某签字确认的还款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叶某某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酌情对被告人叶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颖

书记员书记员曹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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