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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4.01.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二五三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4-01  当事人:   法官:王銘勇   文号:97年度補字第2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告甲○○

代理人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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