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住(略)。
被告倪A,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住(略)。
被告倪B,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住上海市X路某室。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倪A、倪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坐落于上海市X路某弄某室房屋归原告所有。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归原告倪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